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醉酒并不能成為脫罪的理由:
如果勸酒人勸酒致使被勸酒人的人身受到損害,但是勸酒人其實并沒有想要傷害對方,這樣也需要承擔責任嗎?
實際上,因為聚會飲酒發(fā)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例并不少見。那么,如果攤上類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賠償嗎?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fā)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的。
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大家在聚會喝酒時,一定要適可而止,千萬不要勸酒灌酒,如果有成員喝醉了,盡可能將他安全送回家。只要每個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該做的事情,拒絕違規(guī)行為,悲劇就能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