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法眼觀潮鄭建鋼
據媒體日前報道,小店老板娘鄭某借款給其朋友未成年的兒子小陳,事后被朋友指責這是“害孩子”。雙方不僅徹底翻臉,而且因為借錢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還要承擔借貸無效、錢“打水漂”的風險。
鄭某借錢給小陳,并不是樂善好施,救人于窮困潦倒中,而是有著自己的小算盤。借錢人小陳是個未成年的孩子,他不斷在鄭某超市里賒賬買高檔煙和零食,還多次向鄭某借錢玩游戲。出于多做生意多賺錢的考慮,鄭某“慷慨解囊”,賒賬和借款累計總金額高達萬元。
小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借錢目的不是生活所需,而只是為了滿足自己高檔消費和玩游戲。小陳沒有收入,其借款行為沒有得到監(jiān)護人的同意是無效的。即使老板娘一怒之下將小陳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剩余欠款7000元,也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由于原被告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經過訴前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陳父陳母歸還一半欠款3500元給鄭某。
一場沒有贏家的官司,導致老朋友徹底決裂。陳父陳母憤怒地指責鄭某“你當時明知道小陳只是個十六七歲的孩子,還瞞著我們賒高檔煙給他,借錢給他玩游戲,這是在惡意助長孩子不勞而獲和揮霍的不良習慣”。雖說陳父陳母的說法有點得了便宜還賣乖的意味,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此話還是站得住腳的。
老板娘鄭某不懂法,自以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卻不知道有些情況下即使欠了債也不用還錢,再加上當初借錢、賒賬給小陳的動機不純,最終吃了啞巴虧,好幾千元真金白銀白白打了水漂。
民間借貸行為,必須于法有據。幾千元、萬把元錢也算不得多大的數目。有道是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有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借款,借款人可以不用管它,可以不還。民法典規(guī)定,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向未成年人貸款的,法律不予承認。好在幾千元錢對老板娘鄭某來說不至于傷筋動骨,就當是花錢買個教訓。今后除了多動腦筋多賺錢,還應該多動腦筋學一點法律常識,不要再做出借出了錢卻要不到錢,還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傻事。
關鍵詞: 未成年人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