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的李老伯和陳阿姨是再婚夫妻,他們婚前的兩個孩子李先生和陳先生是異父異母的繼兄弟。兩個老人婚后置辦了兩套房產,李先生和陳先生在父母都過世后因為房子的事情鬧掰了,老人在世時提前分走一套房的陳先生,在李先生要繼承另一套房產時拿出了“殺手锏”——母親的遺囑,稱屬于母親的份額由他來繼承。
“他提前分走了房產并且早就過了戶,現(xiàn)在還能分這套嗎?”近日,李先生焦頭爛額之下向余姚市公證處求助,詢問房產繼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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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過世后
提前分走一套房的繼兄弟又要分房
李老伯和陳阿姨雖然是再婚夫妻,但共同生活二十多年,關系很融洽。李老伯和陳阿姨再婚時,李先生、陳先生都已經成家立業(yè)。李老伯和陳阿姨再婚后,購入了兩套房子,分別登記在兩個人名下。
據(jù)李先生說,李老伯和陳阿姨曾口頭約定好了,兩人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以后的房產也由各自的兒子繼承。早些年,陳阿姨健在時,已經將自己名下的房屋提前過戶給了陳先生,過戶時李老伯也是同意的,并簽署了書面的意見。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由兩位老人居住,一直登記在李老伯名下。
兩年前,陳阿姨去世了。前段時間,李老伯也去世了。就在李先生準備繼承父親名下的房產時,陳先生拿出了幾年前母親親筆書寫的遺囑,遺囑中稱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系李老伯與陳阿姨的夫妻共有財產,該房屋中屬于陳阿姨的份額由其兒子陳先生繼承。
先前的房產已經贈與完畢
后面的房產是兩位老人的遺產
“明明之前早就約定好的,我和他每人一套房子,他的那套早就分走了,現(xiàn)在又拿遺囑來‘搶’我這套。有什么辦法能繼續(xù)履行兩位老人當初的約定呢?”李先生反復問工作人員。
公證員幫李先生分析了這個問題:陳先生之前已經分到陳阿姨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來說是贈與行為,李老伯也同意的,所以在法律上已處理完畢,與后來的遺產繼承沒有任何關系。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要證明該房產為李老伯的個人財產,就必須有李老伯與陳阿姨的書面的財產約定,且約定中明確該房屋只歸李老伯一方所有。目前,在沒有任何書面約定和證據(jù)的情況下,從法律上來說,李老伯名下的房屋為李老伯與陳阿姨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今,兩位老人都已經去世,他們當初的話只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口頭約定,并沒有留下有效證明。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轉化為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順序發(fā)生繼承,但陳阿姨有遺囑,所以屬于陳阿姨的遺產份額應按照遺囑繼承。
對此,余姚市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李先生為自己和父親不懂有關法律、沒有咨詢專門的法律部門而感到后悔,更后悔沒有讓父親立遺囑,才會走到今天的這個局面,然而再多的后悔也終究于事無補。
公證員提醒:老年人再婚不僅是感情生活問題,也是個嚴肅的法律問題,關系到家庭、婚姻、繼承、監(jiān)護與財產等諸多法律問題,為了確保公平,建議雙方簽訂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同時,各自立下書面的遺囑,免得一方立遺囑,另一方沒有立遺囑。另外對老年人的監(jiān)護問題,建議最好也做出書面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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