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古稀的兄妹,為了老宅的歸屬鬧上法庭。通州法院法官多方調(diào)解,妹妹一家最終補償哥哥9萬元,哥哥同意騰退。
張家兄妹在通州某村有一處祖宅。20世紀70年代,張甲外出工作,之后祖宅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了妹妹張乙名下。2004年,張甲退休后落葉歸根,回到村中發(fā)現(xiàn)祖宅久無人居住,已經(jīng)荒草叢生。于是,張甲以租賃的方式住回了祖宅,他和妹妹簽訂了一份長期租賃合同。此時兩人并沒有考慮太多利益問題,張甲每個月向張乙支付100元租金,租賃期限也約定為“到拆遷騰退房屋為止”。
搬進祖宅后,張甲與老伴精心修葺裝修了房屋,在院子里種上了花草樹木。跟妹妹住在同村后,兩家往來更加密切,逢年過節(jié)時常走動,生活安寧幸福。
然而,今年,因拆遷騰退和家庭原因,張乙一家想要收回祖宅,解除這份房屋租賃合同。張甲卻無法接受如此突然的要求。張甲認為,自己實際是購買了房屋,在多年的居住使用過程中,對房屋進行了翻擴建及裝修等大量投入,無法接受短時間內(nèi)無條件從家中搬出的要求。
但是,張乙的兒女多次找到舅舅,要求他們一家盡快搬離,張甲以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為由回絕了他們。于是張乙將張甲訴至了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關系,并要求張甲將房屋騰退清并予以返還。
庭上,法官聽取了原被告雙方分別的陳述,發(fā)現(xiàn)雙方并沒有特別重大的矛盾。原告張乙要求終止租賃合同,被告張甲并非完全不同意,只是憋著一口氣,不肯讓步。抓住這一心理,法官首先教育了作為代理人出庭的張乙的兒女,應當對舅舅保持應有的尊重。同時,法官向張甲指出,他自愿作為承租人與張乙簽訂租賃合同,顯然是認可了張乙是房屋的所有人。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期限的,出租人有權利隨時解除合同,且法律規(guī)定,租賃合同的最長租期也不能超過20年。法官說服了原告一方,對張甲在居住使用房屋期間的投入做出共計9萬元的補償,并且留出充足的騰退時間供張甲一家尋找新的住處。最終,雙方在法官的調(diào)解下,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