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孕期和一名女主播成為情人關系,多次打賞并為其購買生活用品。打賞的錢,妻子能追回嗎?近日,法院判決該案,認為打賞的錢屬于消費,妻子無權要回。
向女士稱,其在懷孕期間偶然發(fā)現(xiàn)了丈夫的婚外情。丈夫在抖音平臺認識了美女主播小陳,通過不斷打賞,漸漸與小陳發(fā)展成線下的情人關系,丈夫經(jīng)常給小陳進行電話充值,并為小陳購買洗衣機、床墊等生活用品,在此期間,丈夫還一直不斷通過打賞的方式給小陳贈與財物,數(shù)額巨大。
向女士認為,打賞及購買家具、家電的行為都應視為丈夫對小陳的贈與行為,該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小陳應當就打賞的款項和購買物品的出資進行返還,共計2.8萬元。
小陳承認與向女士丈夫是男女朋友關系,但認為自己是直播平臺入駐主播,通過加入公會的方式進入平臺,所獲得的打賞是自己勞動獲得的報酬,該打賞行為不屬于贈與行為。向女士丈夫購買虛擬貨幣并進行打賞的行為屬于消費行為,打賞收益是通過平臺、公會及自己三方按照內部的比例進行分配。
法院審理后認為,向女士丈夫未經(jīng)向女士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給小陳電話充值、購買四件套、冰洗套等物品,該贈與行為應屬無效,鑒于上述物品小陳已經(jīng)使用,返還貨物已無必要,小陳應以物品的價款返還相應金額。
關于打賞,法院指出,雖然從結果來看,打賞行為使小陳獲得金錢收現(xiàn)的收益,但該金錢先轉化為虛擬貨幣再通過虛擬貨幣購買虛擬禮物,最后由平臺、公會以及主播個人根據(jù)事先達成的分配協(xié)議,由虛擬禮物等價轉化為實際金錢價值再進行分配,不符合贈與合同的定義。向女士丈夫通過平臺對小陳進行直播打賞,應當認定為消費服務行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消費應當是自由的,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應當有效。所以,對向女士要求小陳返還打賞財產,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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