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2023年4月6日,舉國關注的“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一審正式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賣“小花梅”的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懲處。其中董志民一審被判構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資料圖片)
2022年1月,當時“豐縣生育八孩女子”的視頻在網(wǎng)上流傳,視頻中的“小花梅”衣衫單薄,牙齒脫落,神志不清,脖子上拴著一條鐵鏈,還被曝有八個子女。視頻很快傳遍全網(wǎng),現(xiàn)代文明社會還有如此慘劇,著實讓無數(shù)網(wǎng)友倍感震驚和憤怒。
隨著輿論發(fā)酵,去年2月江蘇省發(fā)布通報,詳盡地回應了外界的疑問。收買并拘禁虐待“小花梅”的所謂“丈夫”董志民,獲刑是意料之中。因為按照當時的通報,他已經(jīng)被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準逮捕。
但“小花梅”獲救,董志民等犯罪人員獲刑,絕不是事件的終點。要讓婦女權益的得到充分保障,讓她們不用擔心成為下一個被拐賣的“小花梅”,要嚴打拐賣人員,也應順應的大眾的呼聲,推動人口買賣同罪,強化對買方刑事責任追究,讓收買者也付出法律代價。
為什么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當下,還有如此惡劣的拐賣類犯罪?
一方面,拐賣婦女兒童,可以為犯罪分子帶來非法的暴利,他們愿意鋌而走險;另一方面,在一些落后的地區(qū),收買人口的需求存在,而現(xiàn)行法律對買方的懲治不夠嚴,買主的法律風險偏低,導致買賣人口的需求難以徹底消滅。
事實上,之前就有學者通過數(shù)據(jù)檢索,分析近10年來全國司法實踐中打擊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的現(xiàn)狀,結果發(fā)現(xiàn)“拐賣婦女、兒童罪”案件,一直高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案件,且二者數(shù)據(jù)差距懸殊。
有拐賣,就一定有收買,人販子不會干賠本的生意,在拐賣人口前往往就找好了買家。但為什么收買的案件遠低于拐賣的案件呢?說白了,還是現(xiàn)行的法律對買方過于寬縱了。
在現(xiàn)行的《刑法》中,拐賣婦女、兒童,刑期五年起步,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期上限只有三年。
并且,不是所有的收買行為都會處以刑罰,有限制人身自由,或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等行為,才會量刑。而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現(xiàn)實中很多人口買賣行為,最終都是以賣方獲刑、買方無罪而終結。這種買、賣差別對待的情況,也體現(xiàn)在了“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
有媒體采訪問道,為何沒有追訴董志民,以及之前也曾收買小花梅的徐某東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案件相關負責人表示,收買行為的最高刑期本來只有三年,而按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不再追訴。
所以,董志民最終獲刑九年,是按照虐待罪、非法拘禁罪來算,跟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罪名無赦。換個角度看,如果買賣同罪,買主的刑期沒有三年封頂?shù)南拗?,刑期更長,也就不會受到五年追訴期的限制,毀掉“小花梅”一生的董志民,或許會被判刑更重。
現(xiàn)在的法律,之所以對買方?jīng)]有從嚴懲處,是考慮到買賣雙方在主觀惡性、危害程度方面存在差別,買賣同罪可能刺激買主隱瞞犯罪事實。問題是,如此一刀切地寬縱真的適合嗎?
在一些人口拐賣案件中,買主明知道婦女是拐來的,還將其當作商品一樣收入囊中,并實施拘禁、虐待、強奸的行為。不管是對當事人的傷害程度,還是社會危害性,絲毫不亞于那些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在這種情況下,還能逃脫刑事制裁,無論如何都有違公平正義。
此次“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中,一審判決就提到一個重要細節(jié):“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存在癡笑、目光呆滯等表現(xiàn)”。
可以說,“小花梅”的一生就是毀在了董志民手里,最終對董志民的量刑,卻不涉及收買犯罪,這無疑有些諷刺。同樣諷刺的是,在董志民之前也曾收買“小花梅”的徐某東,其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行為,因為超過追訴時效期限而不予追究,成功脫罪。
正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如果人口買賣一直不同罪,買方能夠輕而易舉脫罪,又如何打擊買方市場的需求?
買方的私欲,毀掉的是一個個家庭。所以,“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應該成為推動法律完善的一個重要事案件——推進人口買賣同罪,該提上議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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