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陸火
8月29日,陜西商洛車管所一名民警酒后在足浴店毆打殘疾工作人員的消息,引發(fā)了社會廣泛關注。
(資料圖)
根據華商報此前報道,去年11月12日晚上,在陜西商洛的一家洗腳城內,一名喝了酒的客人把店里一名工作人員打倒在地后,還用腳猛踹。
被打的宋某,是一名智力殘疾人員;而打人者,則是商洛市交警支隊車管所的一名正式在編民警。
民警違法犯罪,這樣的事情倒不是第一例了。
比如,今年7月,山西平遙一名警察,同樣是在喝了酒以后,跑到一家客棧,向女性工作人員索要“特殊服務”,還辱罵女子、朝女子吐口水。
對警隊里面的“敗類”,無論是從公眾情緒,抑或是從組織紀律,都是零容忍態(tài)度,這是顯然的。
雖然,無論制度有多完善,任何一個組織中,都難免出現(xiàn)“敗類”,但是,在發(fā)現(xiàn)這樣的“敗類”后,從速、從嚴辦理,也應當是任何一個組織的原則。
但令人好奇的是,無論是對山西平遙酒后索要“特殊服務”、侮辱女性的民警,還是對陜西商洛酒后暴打殘疾人的民警,當?shù)囟疾扇×艘环N極為曖昧的處理方式。
山西平遙的那位民警,被行政拘留5天、辭退,引起了社會的質疑:該民警在公共場所侮辱他人的行為,顯然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但最終的處罰,似乎太輕了些。
而對陜西商洛這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民警的處置,就更加耐人尋味了。
根據此前媒體的報道,視頻畫面中,這名民警對著殘疾男子的腹部就是幾拳,殘疾男子倒地后,還被猛踹了幾腳;整個過程中,殘疾男子沒有任何自衛(wèi)、反抗的動作。
根據醫(yī)院的診斷,被毆打的殘疾人系右尺骨骨折,外傷性頭疼。
但在報警以后,直到三個月后的2023年2月13日,商洛市丹鳳縣公安局龍駒寨派出所向殘疾男子宋某出具了第一次傷情鑒定報告。宋某人體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二級。
也是在傷情鑒定報告出來以后,涉事民警趙某才被以“故意傷害”立案偵查。
今年4月,殘疾男子又拿到了第二次傷情鑒定報告;這次,他被鑒定系輕傷一級。
事實上,無論是輕傷二級,還是輕傷一級,這名民警的毆打傷人行為,都已經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再加上他的執(zhí)法人員身份,“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無論如何,當?shù)鼐蕉紤摰谝粫r間立案,并對涉事民警采取強制措施。
但令人震驚的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民警趙某,至今仍在商洛市交警支隊車管所上班。
一個犯罪嫌疑人,沒有被羈押,也就罷了,居然還能在執(zhí)法單位上班,這也太離譜了吧?
對于媒體的質疑,商洛市交警支隊車管所的負責人還言之鑿鑿:
趙某的警官證已經被收回,停止執(zhí)行職務了;但是停止執(zhí)行職務,不意味著就不用來單位上班了。
這不是欺騙大眾智商嗎?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5條第1款,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8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xù)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陜西商洛這名民警,已經因“故意傷害罪”被立案調查,身為民警,肆意毆打他人,被毆打的還是一位殘疾人;無論怎么看,他都屬于“情節(jié)嚴重”,根本不適宜繼續(xù)在交警支隊車管所上班。
這里,筆者忍不住要問兩個問題:
1、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何至今沒有對涉案民警進行羈押?
2、涉案民警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后,為何還能每天跑到單位去上班?
媒體曝光以后,商洛市公安局迅速發(fā)布了通報,表示已經成立工作組,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全面調查,針對涉案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將依法依紀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與此同時,也希望工作組查明這樣一個問題:一個故意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被羈押,每天上班,究竟是誰,在如此明目張膽地“護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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